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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红斌律师应邀参加《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专家论证会

来源: 锦康律师事务所   公布时间: 2008-09-24

 

南宁市律师协会戴红斌律师应邀参加

《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专家论证会

就《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于200866日上午9时在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楼三楼第三会议室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出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邓其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范小辉、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陆振强等有关领导和专家,南宁市律师协会戴红斌律师也应邀参加了本次论证会。

《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已于2008416日经南宁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于59日在《南宁日报》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本次论证会主要围绕老百姓关心的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养犬种类数量限制、养犬人的具体权利义务等七大专项问题组织专家学者论证研究。

会上,与会人员对《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普遍给予了较高评价,认为该条例在严格管理养犬人的行为、保护市民的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及社会公共秩序方面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专家学者们就条例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交换了意见,对条例的具体实施、实际执行提出了许多宝贵法律意见。

锦康律师事务所戴红斌主任在会上踊跃发言,积极与与会专家学者相互交流、讨论研究,《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的修改完善提出了如下的意见和建议:一是关于限制养犬区的问题,条例中的区分重点限养区与一般限养区的做法,以及在限养区内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上的规定不切实际,具体执行中将存在一定难度;二是关于养犬管理部门的问题,公安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工商、卫生等各相关养犬管理部门间的工作内容及分工应当明确具体,避免存在盲区;三是相关条款本身存在的问题,首先对一些模糊不清的条款应当予以具体化,例如第十四条中“养犬人因故放弃所饲养犬只且无人接收的……”,其中的“因故”为何故,是否应与恶意遗弃犬只的情形相区别等,这些都必须予以明确规定。其次,有些条款内容必须细化,例如第十五条规定的“限养区以外区域的养犬人应当主动携犬只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立的狂犬病免疫注射点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逾期不免疫的……”,该条款中的“逾期”应当加以明确期限规定。再次,条款中用词及语法方面的错误应当予以修正,例如第十条中的“鳏寡老人”应当改为“独居老人”等。

同时戴红斌主任还指出,目前我国公民的养犬观念较之国外仍然十分落后,在国外,犬只被作为家庭成员看待,而非宠物对待,国外多是实行“养狗终身制”,养犬人绝对不允许抛弃、虐待犬只,同时养犬人对因犬只造成的侵权行为必须承担严重责任,因此国外的养犬人非常注重自身的义务、责任。而我国养犬人对自身义务责任则是完全忽视的,“有狗不登记,不按时打预防针”的现象多有发生,犬音扰民,恶犬伤人的事件层出不穷,养犬人的行为缺乏严格规范,归根结底很大程度上源于落后的养犬观念,因此,戴红斌主任认为,在对《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的同时,政府部门还应当加大力度向公民宣传文明的养犬观念。对此,市人大常委有关领导表示,将采纳各专家学者意见,作为今后立法规划参考和指导。

此次专家论证会,共有来自立法、执法部门以及政府官员和犬类专家的共14名代表参加。而戴红斌律师,是此次听证专家中的唯一律师界代表。他在会上阐述的精彩观点和见解,已经得到了有关立法部门的充分重视。

这次参与地方立法论证,是律师界人士积极参政、议政,参与立法活动,为民主法制建设服务的一次有效尝试。它将对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服务法制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是加快法制进程的一项具体举措和积极尝试。

从运用法律到参与立法,中国律师正伴随着我国社会的法制化进程而成长。

 

 

附参加《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论证会专家名单:

邓其新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范小辉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陆振强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马金安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钟建国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覃维志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杨黎明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罗文岚   自治区区委党校副教授

何峥嵘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

戴红斌   锦康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海屹   青秀区长塘镇副镇长

周丽滨   市人大代表、南宁市南湖街道琅西社区居委会主任

陈永雄   南宁市世界名犬协会会长

苏家森   南宁市宠物协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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