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点管理
 
  搜索
 
 
新闻 律师
 
锦康资讯  
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培训班学习心得体会

来源: 南宁市律师协会   公布时间: 2009-06-04

 

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培训班

学习心得体会
   
锦康律师事务所  戴红斌 


    锦康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6年,现全所人员合计26人其中执业律师17人、实习律师4人、律师助理3人、行政人员2人。锦康所党支部成立于2008年初,现有党员律师7人其中组织关系已转到锦康党支部的有5人。
    去年司法部、中组部在山东威海召开了全国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学习贯彻了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有关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总结了近年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对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 
    司法部举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培训班就是在这个背景的情况下进行的。
    参加这次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培训班学习,取得了巨大的收获。对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进行培训活动是司法部首次举办,过去没有先例。整个培训学习活动,司法部党组研究确定了培训计划,吴爱英部长亲自审定了培训方案和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央组织部组织局也对办好这次培训班提出了重要的指导意见。培训期间司法部赵大程副部长、中组部党建研究所的有关专家及学者作了辅导报告,全国共有十个省市司法厅局、律协、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作了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及经验交流。
    下面,本人谈几点体会。
    一、党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律师行业党建工作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律师工作、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司法部举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培训班的举措,本身就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
    党的十六大以来,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习近平副主席、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律师工作、律师队伍建设作出了重要指示,为加强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今年3月,习近平、周永康、李源潮等中央领导同志又对加强律师党建工作作出了重要批示,对加快推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中央领导同志把律师定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赋予了律师祟高的社会地位。切实践行中央提出的这一政治要求,确保律师始终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当前律师工作必须回笞的时代课题,党员律师责无旁贷。
    二、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对于全面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推动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党的建设做出律师工作的应有贡献。
    过去有部分律师所党支部对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意义认识不足,律师所的党建工作开展的不好个别地方律师党组织不健全,有的律所党组织和律师党员的作用发挥得不够,不能较好地掌握律师行业的发展方向。
    三、坚持从律师工作实际出发探索律师事务所党建和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的作用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疑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这指明了基层党组织的作用。
    律师所党支部如何结合律师行业特点开展工作,在这方面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党支部(2009年1月经批准组建了党委)已经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戍功经验及可供学习和参考的榜样。那就是紧密结合行业特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通过扎实开展律师党建工作,找准党员利益、事业发展、社会责任的结合点,以党建凝聚人心、促进发展、服务社会。通过优秀党员律师的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影响、引导、支持、推进律师事务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也在培训班介绍了他们的成功经验。
    把本次培训学习所领悟到的精神和吸取到的成功经验带回到所在的单位向党员律师传达。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如何做好律所基层党建工作是我们现在思考的问题及下一步的目标。

 


    注:锦康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戴红斌受南宁市律协党总支的指派,于2009年5月20日-5月26日参加了司法部举办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培训班学习。

 

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宁会长合影

与桂林市九宇律师事务所联合党支部书记唐景生律师合影



 相关信息:
· 高素质的律师团队、丰富的社会资源
· 戴红斌律师应邀参加《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专家论证会
· 锦康律师事务所入选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备选律师库
· 锦康律师事务所广纳贤才,热忱欢迎优秀人才加盟
· 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培训班学习心得体会
新闻资讯  
 
锦康动态
相关报道
法律资讯
 
经典案例  
 
经营者在合格证上标注长于备案的保质期...
一张身份证引发的牢狱之灾
焦某某构成贪污罪还是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所律师以消法为依据为农民兄弟赢得双...
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房屋交易行为效力...
 
联系我们 | 在线咨询 | 公司客服 | 招贤纳士 | 隐私声明
CopyRight(C)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 全程制作:广西和飞
地址:南宁市金湖南路49号圣展商务大厦A座12楼 咨询电话:0771-2026318 传真:0771-2026318 E-mail:jinkang@jinkanglaw.com
工信部备案号: 桂ICP备090014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