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学习简报(2012年5月)
2012年5月31日下午,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在所会议室组织学习民事案件的举证、质证。参加学习的人员有:戴红斌、覃逵源、杨明先、蒋海兰、张乔霜、周光跃、何小宝等人。
具体学习讨论的内容如下:
一、重温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是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现在的民事诉讼证据方面的工作都是按照该规定开展的。作为职业律师应该经常学习该规定,熟练掌握和运用该规定。规定的内容包括(一)当事人举证;(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四)质证;(五)证据的审核认定;(六)其他等六个方面。
二、结合案例讨论学习
(一)关于证据目录的讨论学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1款“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 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签名盖章 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的规定,对照学习讨论的材料(材料附后)大家认为比较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目录的写法应如附件(一)、(二)。
(二)关于证据的提交。1、原告的证据提交。代理人应尽量围绕诉讼请求收集证据,充分的分析和掌握证据的内容,权衡利弊后才能最终决定是否提交。2、被告的证据提交。代理人应全面了解案情,透彻的分析原告的主张及证据。针对全案的关键证据和双方的特点进行调查取证。重要的证据一定要核实,化解对方的关键证据。必要时应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证人作证,申请鉴定或申请延期举证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尽可能的调查收集收集证据,经综合全面分析案情后才能确定提交证据。针对不同的案件,考虑是否存在反诉的必要和可能,尽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增加案源。
(三)关于质证的讨论学习。质证一定要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方面来进行。1、在证据的合法性质证讨论中,以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和居委会出具的某公民有家庭暴力行为的证明为例进行讨论学习。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是目前普遍存在的得到法院认可的证据,但该证据也存在不合法之处,如医生的执业证书不附后,医生根据哪些规定作出证明也没有注明,可以提出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质证时要注意证明的形式要件,注意仅盖有居委会公章没有经办人签名是不符合形式要件要求的,依据什么理由作出某公民有家庭暴力行为的确定性结论,该理由是否合法等等都是该类证据质证的重点。2、在证据的真实性质证讨论中。大家认为,受客观条件及个人知识的有限等等方面的限制,律师在质证时对不能肯定证据真假的情况下,不要轻易认可真实性,可以讲真实性无法肯定,或者讲本人无法肯定真实性,真假由法官综合裁定。避免承担不利后果。3、在证据的关联性质证讨论中。因时间临近下午6时,关联性质证的内容也比较多,本次学习没有展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