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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视台就“底薪加提成”付酬方式的合法性问题到我所采访

来源: 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   公布时间: 2013-02-26

 
广西电视台就“底薪加提成”付酬方式的
合法性问题到我所采访
 
  2013年2月22日,广西电视台记者韦保滨就“底薪加提成”付酬方式的合法性问题到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进行了采访。我所卢传红从劳动法的角度对这种付酬方式的合法性进行了分析。
  卢传红认为:虽然“底薪加提成”的付酬方式在企业中盛行,但如果底薪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话,这种付酬方式则是违法的。提成工资是效益工资,具有风险性,即劳动者在向企业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还须达到一定程度的工作效果,才能取得提成工资,否则只能拿到底薪。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但未达到企业规定工作效果的情况下,如果底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仅支付底薪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企业的效益不好属于企业应当承担的风险,它可能是因为劳动者提供劳动的质量不够理想造成的,也可能是因为企业主经营决策不当造成的,还可能是因为市场因素造成的。仅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底薪向劳动者支付薪酬,实际是把企业应当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劳动者承担,这在道义上也是站不住脚的。
  如果出现了企业规定(或者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这种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的约定)底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保障机关反映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或者是与企业协商解决争议。
  广西电视台资讯频道在23日晚上8点30分播放了这次采访。
 
                撰稿人:戴红斌   卢传红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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