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点管理
锦康简介
锦康荣誉
锦康客户
锦康业绩
锦康动态
相关报道
法律资讯
民商诉讼
公司业务
证券业务
国际业务
金融业务
刑事诉讼
知识产权
房地产与基础设施
企业风险防控
破产业务
信息技术业务
能源与环保
合伙人
执业律师
在线资询
律师投诉
搜索
新闻
律师
锦康资讯
广西电视台就“底薪加提成”付酬方式的合法性问题到我所采访
来源: 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 公布时间: 2013-02-26
广西电视台就“底薪加提成”付酬方式的
合法性问题到我所采访
2013年2月22日,广西电视台记者韦保滨就“底薪加提成”付酬方式的合法性问题到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进行了采访。我所卢传红从劳动法的角度对这种付酬方式的合法性进行了分析。
卢传红认为:虽然“底薪加提成”的付酬方式在企业中盛行,但如果底薪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话,这种付酬方式则是违法的。提成工资是效益工资,具有风险性,即劳动者在向企业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还须达到一定程度的工作效果,才能取得提成工资,否则只能拿到底薪。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但未达到企业规定工作效果的情况下,如果底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仅支付底薪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企业的效益不好属于企业应当承担的风险,它可能是因为劳动者提供劳动的质量不够理想造成的,也可能是因为企业主经营决策不当造成的,还可能是因为市场因素造成的。仅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底薪向劳动者支付薪酬,实际是把企业应当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劳动者承担,这在道义上也是站不住脚的。
如果出现了企业规定(或者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这种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的约定)底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保障机关反映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或者是与企业协商解决争议。
广西电视台资讯频道在23日晚上8点30分播放了这次采访。
撰稿人:戴红斌 卢传红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信息:
·
高素质的律师团队、丰富的社会资源
·
戴红斌律师应邀参加《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专家论证会
·
锦康律师事务所入选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区分行备选律师库
·
锦康律师事务所广纳贤才,热忱欢迎优秀人才加盟
·
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培训班学习心得体会
新闻资讯
锦康动态
相关报道
法律资讯
经典案例
经营者在合格证上标注长于备案的保质期...
一张身份证引发的牢狱之灾
焦某某构成贪污罪还是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所律师以消法为依据为农民兄弟赢得双...
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房屋交易行为效力...
联系我们
|
在线咨询
|
公司客服
|
招贤纳士
|
隐私声明
CopyRight(C)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 全程制作:
广西和飞
地址:南宁市金湖南路49号圣展商务大厦A座12楼 咨询电话:0771-2026318 传真:0771-2026318 E-mail:
jinkang@jinkanglaw.com
工信部备案号:
桂ICP备09001472号